聚焦2023年《公司法》修订 — 以信托公司债权保护为视角

时间:2024/02/18 13:44:44用益信托网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继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的第二次较大幅度的修订与修正。无论是信托财产投资债券、开展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业务还是固有财产贷款等运用方式均涉及信托公司债权保护问题。本文将以信托公司债权保护作为切入点,就新《公司法》中的系列重要变革进行梳理和评析,以期对信托公司展业提供有益参考。


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信托公司项目设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核实交易对手公司的基本信息是进行科学审批决策的基础。


公司信息公示公开


新《公司法》新增公司应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特定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股权、股份变更信息等事项。此前实务中许多公司未公布股东出资的实缴情况,年报中公开的实缴信息也经常与实际情况不符,新《公司法》强化了关于股东实缴出资额的公示,有助于信托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提高获取债务人公司信息的效率,以降低其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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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关联交易认定


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有审批、报告、披露等严格的管理要求,关联交易识别是信托公司尽职调查过程中关注内容之一。新《公司法》强化关联交易认定,主要包括:1、将关联方扩大到了监事;2、扩大了关联交易的范围,不仅将董监高间接与公司从事的交易纳入关联交易范围,而且将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也纳入关联交易范围;3、只要落入关联交易范围,就需要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且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4、将关联董事表决回避机制扩大适用至所有类型的公司。信托公司应按照新《公司法》准确识别关联交易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以及外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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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审查


与公司交易,对决议内容进行审查是债权人的一项基本工作,债权人对担保人对外担保决议的审查更是一项基本义务,实践中最典型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就是公司对外担保违反法定的决议程序。现行公司法对于股东会会议以及董事会会议通过一般决议(包括对外担保、融资、发行债券等一般事项的表决)的表决权比例未进行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新《公司法》明确了决议生效的表决权数量条件,信托公司决议审查应依据《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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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追偿


为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求信托公司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能力,在逾期项目处置中充分发挥追偿能力,新《公司法》在强化股东出资、完善公司治理方面均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有重大突破,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


新增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横向人格否认属于新增内容,之前只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此次修订明确了关联公司之间构成人格否认需要彼此承担连带责任,实质上将滥用“姐妹”公司人格的股东责任延伸至有其控制的其他“姐妹”公司上,由此规范公司进行“财富转移”的不法投机行为,为合法权益受损的债权人提供救济。鉴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两大制度基石,在司法实践不会被轻易突破。从既往判决得出,横向人格否认的核心是财产混同,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交叉、经营业务交叉并不足以否认公司人格独立。信托公司投后的资金监管中一旦发现债务公司账户频繁与股东、“姐妹”公司资金往来,应警觉是否构成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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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股东出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一次提出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前提是以保障股东的“期限利益”为原则,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例外。适用情形方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执行部门如何判断不无疑问。新《公司法》规定,当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时,该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似乎突破了《九民纪要》谨慎适用“非破产加速到期”的态度,但是如何理解“不能清偿债务”?是否当债务人公司满足被穷尽执行手段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时,才能构成“不能清偿债务”,还是债权人在起诉公司偿还债务的同时可将未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直接主张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通过司法实践予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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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外部责任


现行公司法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董事的外部责任仅可能存在于董事公司清算期间担任清算组成员。因清算主要目的在于偿还债务,清算组对公司的信义义务转化为主要对债权人偿还债务顺理成章。新《公司法》则明确公司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清算组由董事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责任延伸至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强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对信托债权而言,可以将追偿范围扩展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公司法》回应了第三人起诉公司和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司法需求,是对《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雇主责任”条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的重大突破,突破显著体现了新《公司法》修订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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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 信 玲
来源:华 鑫 信 托

责任编辑: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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