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要信托,助力解决“托孤”痛点

时间:2024/03/04 10:19:22用益信托网

“如果我们不在了,孩子怎么办?”这是困扰无数心智障碍儿童家长的难题。


相关研究显示,“十三五”期间,我国残障人士的社会服务与权益保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服务供给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仍存在明显的差距。以心智障碍者为例,目前我国包含孤独症、脑瘫、智力发育迟缓等在内的心智障碍者约占残障总人数的30.4%,约为2580万人,大约影响家庭人数在5000万到8000万。特殊需要信托,有效补位社会服务供给空缺,承载着家人对“特殊人群”的爱与责任,以一纸信托之约,跨越时间与空间,照亮他们的人生之路。


壹、“托孤”痛点凸显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健发展,包括心智障碍者家庭在内的中国家庭生活水平和购买能力得到不断提升,心智障碍者家庭对心智障碍者的生活质量、财产安全、服务专业性及可持续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心智障碍者个体差异大,不同障碍类别、时期、年龄和区域的心智障碍者有着不同的需求。


如何整合优质服务资源、广泛借助市场和社会力量,为心智障碍者成年后或是家长离开后的独立生活提供可靠的助力保障,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更是数千万心智障碍家庭心中的挥之不去的一抹愁云。


贰、特殊需要信托,定制爱与责任的契约


特殊需要人群包括但不限于心智障碍者、失能失智老人以及其他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群体。目前,针对该类人群服务的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单纯依靠财政补贴和社会公益救助的方式难以长效解决供需不平衡问题,只有广泛借助市场的力量,通过商业和受托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综合解决方案,方为可持续发展的解决之道。


特殊需要信托是以满足和服务特殊需要人群的生活需求为主要目的一种特别的信托制度安排,具有长期性、特定性和复杂性,是近年来源于欧美并逐步被亚洲及更广泛地区认可并推广的受托服务形式。目前,我国已有多家信托公司探索并落地特殊需要信托项目。2023年3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提出“特殊需要信托”的概念,将其列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七大业务品种之一。


以中信信托•大家的家养老服务信托系列项目为例,该系列产品是中信信托与大家保险集团旗下大家健康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打造的,主要为大家健投旗下各养老社区的消费者分别设立各自独立的特殊需要信托项目,为其提供家庭资金保管、保单权益装入、养老社区账单直付等信托服务,通过该特殊需要信托项目的设立,既防范社区经营不善、挪用资金的风险,也降低家庭人员意外和财务风险带来的无法持续付费的可能,保障老年人权益,进而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可持续运营和健康发展。


叁、特殊需要信托魅力何在 


适用对象广泛


服务对象涵盖心智障碍者、失能失智老人在内的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特殊需要人群。


可定制特殊需求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基于委托人意愿以及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可开展信托资金闲置期间的主动管理,实现受托服务功能与理财功能的并行开展。此外,围绕委托人特定的需求,信托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的股东资源禀赋和业务合作伙伴资源优势,深入拓展服务场景,形成差异化的服务优势,更针对性地实现对特殊需要人群的日常照料和财产管理。


资金安全隔离


信托财产独立于任何信托当事人而存在,相比于成年监护制度、持久授权书制度而言,这既是信托制度的天然优势,也是特殊需要信托能够实现信托目的的重要依据。鉴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变卖、强制过户等法律强制措施,确保信托财产的专属性与安全性。


保护机制完善


特殊需要信托通过忠实、审慎的受信义务约束受托人,确保信托公司尽职尽责地提供专业受托服务。同时,可以有选择地设置监察人、保护人、管理委员会等多种监督机制,还可在信托文件中来特殊约定,以保障信托目的得到有效落实。


肆、特殊需要信托的交易结构


作为家长想要选择的“后路”之一,特殊需要信托的基本框架是信托公司“管钱”,监护人做决策选择服务商,资金由信托公司直接付给服务商,监察人监督流程与服务品质,由服务商直接提供服务给受益人。


委托人:主要为身心障碍受益人、法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


信托财产:可以来自身心障碍受益人自身或第三方的财产。信托财产的运用为身心障碍受益人提供补充需要,而非基础生活需要,以提高其生活质量为目的。


受益人:主要是身心智障碍者,剩余受益人是提供社会救助的政府机构(若信托财产来源于身心障碍受益人,则存在政府作为剩余受益人的情况)。


监察人:设立监察人制度,赋予其他监护人以监察人资格,或在监护人不担任受托人情形下,行使对受托人的监督权。可委托残联等专业机构作为信托监察人,定期监察、评估、调整或更换第三方机构以维护受益人最大利益。


受托人:主要是指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职业受托人能够弥补监护人专业知识的不足,专业的特殊需要信托受托人应当具备监护法律、社会救助法律、会计、投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复杂的信托财产管理和运作。


伍、特殊需要信托的发展障碍与展望


公众对特殊需要信托认识不足。目前,如何缓解特殊需要家庭巨大的照料压力,解决特殊需要人群由于其家属老去后的助力保障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但是,公众对信托解决方案的理解尚缺乏认知,无论是特殊需要人群家庭还是社会服务提供机构对特殊需要信托的功能和价值需要一定时间的普及和沟通。


特殊需要信托服务框架下部分角色缺失。我国特殊需要信托现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虽然已经基本形成了由信托公司负责财产管理、监护人负责分配决策、监察人负责监督流程、服务中介机构对接第三方服务的业务框架,但由于与特殊需要信托匹配的服务产业链尚未完全形成,除信托公司外的其他服务角色尚不能完全履职到位,客户对特殊需要信托是否确实可依信托文件确立的服务框架实现对特殊需要人群的保障存有疑虑。


相关监管配套制度仍在探索。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特殊需要信托该类业务涉及较少。信托财产的过户、登记以及税收优惠等基础制度缺失,也导致特殊需要信托的部分服务功能发挥受阻,尤其是非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托管与服务,推广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此外,在服务供给端还存在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机制缺失的问题,因为特殊需要信托涉及社会困难群体利益的保障与维护,监督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市场上还没有特别针对特殊需要群体的服务提供标准和服务监督机制,对受托人服务质效的评价难以量化。


虽然在我国现行信托法框架下,尚不能完全实现特殊需要信托的法律效果,但国家正在加快对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以及税收等配套制度,预期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其将发挥广泛的社会作用。


此外,随着公众对信托参与“托孤”解决方案的认识度不断提高,特殊需要信托框架的各方角色将逐步履职到位;信托公司也将更加主动作为,充分发掘并彰显制度优势和服务生态资源整合的差异化优势,以满足客户特定需求为导向,逐步获得客户和市场认可,使信托制度成为社会救助有力的制度保障,积极推动特殊需要信托长远发展。特殊需要信托,助力解决社会“托孤”痛点,未来大有可为。


作者:周 萍、张 钟 方
来源:中 信 信 托

责任编辑: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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