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城投的考验来了

时间:2024/09/13 11:36:10用益信托网
前阵子,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新政已于9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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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地方债务情况密切相关,但在过去的地方审计报告中,时有披露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利用不到位、或是违规使用的问题。而《办法》专门围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规定。


要知道,全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规模是极其庞大的。


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官方公开过全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具体数据,但它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国务院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为59.8万亿元…


如此惊人规模的资产,如果能够得到更有序的盘点、更有效的盘活,其潜在价值难以估量。所以《办法》的实施,对各地的国有存量资产盘活与化债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


严禁违规举债!市政资产也需要科学配置


这次《办法》中最值得关注的一条规定,小明认为是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这个导向十分清晰。许多城市都会通过融资来大兴基建,但市政设施建设完毕后,其运营收益情况与投入远远不成正比的情况,在不少城市都出现过。


今年3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发布了《关于坚决纠治部分地方基层搞“新形象工程”问题的工作提示》,拉开了“倒查”的大幕。


此举就是为了整治部分地区不顾实际情况,大量举债打造面子工程的乱象,“知名”的天下第一水司楼就是一个典型。


不科学不合理地建设市政项目,不仅会直接导致债务增加,而且建成的设施也会陷入低效甚至是闲置的境地,造成大量资源资金的浪费,加重地方财政负担。


所以《办法》第十三条的提出,意味着各地未来搞市政建设必须要考虑两个问题。


一是必要性。对此,《办法》第十一条的指示非常明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


也就是说,地方需要实事求是地对市政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哪些必须做、哪些可以缓做、哪些没必要做,必须有合理的规划,不能大手大脚的搞重复建设。


二是收益率。地方需要审慎论证市政设施未来的运营收益,提前制定好运营方案,创造合理收益,这才是做城建的可持续发展路径。


如果一味建设不管运营,后续项目收益难以覆盖债务本息,将被监管部门过问。


所以《办法》提出这条规定,而且用了严禁二字,其实与地方化债任务有关。据官方数据,截至2024年6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42.6万亿元,同比增加了约5万亿,各地化债压力仍然很大。


在这个节骨眼上,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上必须要节制,这也是为什么前阵子多地传出砸锅卖铁只为化债的声音。各地城投在市政建设方面必须更加谨慎,把钱花在刀刃上。


强调建管并重!存量资产管理绩效与新建项目资金直接挂钩


近期一些地方“砸锅卖铁”的声音虽然听着颇有魄力,但从价值角度来看,“砸锅卖铁”肯定不如“变铁为金”。存量资产如果能够得到有效盘活、释放价值,肯定要比出售这条路更理想。


而且各地城投手中的不少资产,都属于自持性的固定资产,本身创收的难度就比较高,想要出售并不容易。


所以城投们还是得面对最终留在手里这些资产的盘活问题,试着出售和盘活两条腿走路。


《办法》这次就态度鲜明地强调了“建管并重”,而且还提出要围绕市政基础设施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将会和地方未来新建项目的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我们可以看看《办法》原文是怎么说的。


首先是第九条(一):统筹协调。合理划分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职责边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统筹协调,坚持建管并重,强化资产管理意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安全、完整。


其次是第十条: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存量情况、养护维修情况以及绩效情况等作为项目建设维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


最后是第三十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建项目决策、建设资金和管护费用安排挂钩,提高财政资金资产配置效益。


也就是说,以后各地想要新上马什么市政项目,得先回头看看存量资产管理得怎么样。维护得好、运营得当,那问题不大。但要是运营效益太差,那后面的项目让不让做、给多少钱,就要打个问号了。


其实在市政类资产的运营盘活方面,不少城市都已经做出了有效的实践。


比如重庆联交所年初就围绕江北国际机场东区的体育中心,协助重庆机场集团制定了“改造+招租”一体交易方案,盘活了近11.4万方的体育场馆及设施。


又比如发改委筛选的24个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典型案例之一——浙江省温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工程PPP项目,就通过TOT模式引入了社会资本方,开展项目的机电设备更新改造、整体运营维护、管理和移交工作。


轨道交通项目投资规模巨大,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较大,这个项目以90亿对价转让了运营权,有力缓解了地方政府债务压力。而且还引入了外部的运营管理技术,形成了产业合力。


这次《办法》提出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绩效管理制度,有望倒逼地方城投进一步着眼于存量市政资产,努力提升资产管理水平,真正在存量运营上做出成果来。


这对各地国有资产盘活乃至地方化债进程,意义重大。


新规强调资产清查与数字化管理 各地必须提升对资产现状的掌握程度


然而,资产盘活的前提是盘清。如果连资产底数都没摸清楚,肯定谈不上全面、高效地盘活。


根据今年各省与直辖市发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审计情况来看,资产底数不清、未入账的问题还是比较普遍的。


比如内蒙古公布有2个部门清查、划转固定资产不及时,资产底数不清;还有部分固定资产虽然已入账,但没有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又比如浙江公布有9家单位的部分资产长期闲置,包括房产、训练场地、设备及软件等;有12家单位资产管理粗放,存在无偿出租资产,租金收取、上缴不及时等问题。


还比如湖南公布有19个单位资产底数不清。主要表现为账实不符,部分资产未入账、多计或少计资产等等……


这些都是资管时代下各地要加速处理的问题,因为这是资产盘活工作的基础。


针对这个问题,《办法》也做出了强调,多次提及清查、登记、盘点、分类、核算、评估、监督等词汇,我们逐条看。


《办法》第八条明确:各管护单位负责本单位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登记、会计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资产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管护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六条:管护单位应当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定期盘点、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涉及资产价值增减变动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这些规定对地方政府与城投对资产现状的掌握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实过去许多国有资产之所以会闲置,就是因为缺少全面的盘点工作,大量资产在管理上被遗漏了。


所以说,资产底数不清就无从评估,无从评估就无从管理与盘活,无从管理就无从考核。整个资产盘活的链条,都是由“盘清”这个基石开始的,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但具体怎么做呢?《办法》也给出了很具体的指示——信息化管理,也就是通过数字化技术的深度应用,来提升对资产状况的掌握水平和管理效率。


这次,《办法》专门用了整整一章共5条内容来敦促各地加速资产管理信息化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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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内容提及了资产数字化管理的盘点、登记、动态管理、动态更新、数据资产化与数据开放等内容,覆盖面很广,但主要就是三个环节。


一是资产盘点建档,加速完成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全面清查和录入,形成数据库,以提升对资产的掌握情况。


二是资产管理,围绕资产实施日常的动态管理与更新,做到实时监控资产的运营状况、及时调整运营策略,以提升资产效益。


三是资产数据化与数据的“再资产化”。即围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数据库进行进一步的加工利用,使其成为城投自己的数据资产。


做到这一步有很多益处,比如对内可以提升数据应用能力,实现运营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外可以构建数据服务能力,助力城市治理水平与公共服务品质的整体提升。


目前多数城投公司还处于第一阶段,部分领先的城投已经迈入第二阶段。但在资产价值的挖掘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今年可以说是我国数据资产入表的元年,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数字化,以及相关资产的资产化,将会是各地城投化债与创收的重要机遇。


结 语


在化债背景下,城投迫切需要培育节制意识、提升资管能力,要以不放过任何一份资产的决心来做盘活,才能应对当前的化债压力。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大基建时代踩下了刹车,更是对各地资管意识提升的强有力的敦促。城投公司的经营逻辑,也要彻底改变了。


作者:老 胡
来源:明 源 不 动 产 研 究 院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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